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违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